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
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
四川省财政厅
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
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
川财社〔2018〕71号
各市(州)、扩权县财政局、民政局:
根据《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》(财社〔2018〕73号)和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〈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川财社〔2017〕96号),经研究,现下达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如数(详见附件1)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该项补助资金(含已预拨部分,下同)分为四项救助(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临时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)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两个大类进行分配。其中:四项救助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,主要选取困难群众人数、财政困难程度、市县财政努力程度、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工作水平等相关因素;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,采用据实法进行分配。
二、该项补助资金纳入2018年“全省十项民生工程”(城乡困难群众救助)、“藏区六项民生工程”(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)和“社会保障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”(农村最低生活保障)等专项筹资计划。
三、该项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临时救助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支出。请按照《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》将支出列入第208类“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”相关科目。
四、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请按照《财政厅关于转发<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川财预〔2015〕133号)要求,参照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》(附件2)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,并填报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(市县)》上报民政厅(扩权县由所在市统一报送),民政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备案,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。请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,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。
五、各级财政、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,按照中省相关文件要求,加强资金使用管理,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,统筹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,加快预算执行进度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相关工作。
附件:1. 2018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
-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
2018年8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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